CBAM 要的是可核查的单位产品嵌入排放——按产品、按生产设施、按年份算出来的那几个数。出口企业真正要准备的是"算得出来、说得清来源、经得起核查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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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事 | 说的是什么 | 谁负责 |
|---|---|---|
| 报告义务 | 过渡期内按季度提交进口货物的嵌入排放报告 | 欧盟进口商(申报人) |
| 清缴义务 | 正式期内每年提交与嵌入排放对应的 CBAM 凭证 | 欧盟进口商(申报人) |
| 数据提供 | 提供产品的嵌入排放、生产路线、前体材料等信息 | 欧盟境外的生产商(也就是我们这边的出口企业) |
申报主体是欧盟进口商,不是中国出口商。 但数据必须由生产设施提供 —— 所以对中国企业来说,真正的问题只有一个:客户来要数据,你给得出来吗。
依据: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(EU) 2023/956(碳边境调节机制)。
CBAM 目前覆盖六大类货物:水泥、钢铁、铝、化肥、电力、氢。 具体范围以 (EU) 2023/956 附件一(Annex I)列明的 CN 编码为准。
对出口企业来说,第一步永远是同一件事:把自己的出口产品 HS 编码,逐条对到附件一的清单上。
| 情况 | 结论 |
|---|---|
| 产品编码在附件一里 | 属于覆盖范围,客户会来要数据 |
| 产品编码不在附件一里 | 不在当前范围,但要看是否属于"前体材料"——下游产品被覆盖时,前体也要算进去 |
| 只是零部件、不是附件一列明的货物 | 一般不直接覆盖;但要确认客户是否把它并入下游产品的排放核算 |
| 出口到非欧盟国家 | 不适用(CBAM 只管进口到欧盟关境) |
这一步不能靠"我们这行应该算吧"来推断,要以编码逐条核对。行业里最常见的返工,就是把"类似产品"当成了"覆盖产品"。
CBAM 的排放是按生产设施(installation)归集的,不是一个公司一个数。 所以第一件事是把"哪个厂、哪条线、生产哪个产品"列清楚,包括:
为什么重要:同一种产品,不同工艺路线的排放可以差数倍。工艺路线说不清,后面的数就没法算。
CBAM 的核心指标是每吨产品的嵌入排放,分两部分:
| 部分 | 含什么 |
|---|---|
| 直接排放 | 生产过程中燃料燃烧、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放 |
| 间接排放 | 外购电力(及部分情况下的外购热)对应的排放 |
注意:间接排放的电力排放因子,是争议最大、也最容易算错的一项(见 5.2)。
如果产品用了外购的前体材料(如钢坯、阳极、中间化学品), 这些前体材料自身的嵌入排放要一并计入,不能只算自己厂里的那一截。
实务上这是数据链最长的一环:你要向你的供应商要数据,而你的供应商可能也在向他的供应商要。
在拿不到完整实测数据时,可以按默认值申报,但默认值通常偏高,而且会逐年收紧。 所以"用默认值先把报告交上去"只能算过渡做法,不构成长期方案。
要准备的其实是"从默认值切换到实测值"的能力:分项计量、燃料与物料的台账、电力账单。
进入正式期后,嵌入排放数据需要经认可的核查机构核查。 可核查的前提是数据可追溯:每个数字能追回原始凭证(账单、化验单、计量记录、生产报表)。
这一条决定了"临时补数据"这条路走不通 —— 核查看的是证据链,不是结论。
欧盟进口商要在自己的申报里用你的数据,所以最后一定会落到"用什么格式、按什么频次、由谁签认"上。 提前把这件事谈定,比事后反复补数据省事得多。
CBAM 不要求你按欧盟方法从零建一套体系,国内已有的核算标准可以直接支撑大部分基础数据。
GB/T 32150—2015《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》给了企业层面核算的通用框架: 边界划定、排放源识别、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的取用规则。
行业层面还有 GB/T 32151 系列(分行业核算与报告要求),钢铁、铝、发电等行业各有对应部分。 先按行业标准把企业账做平,再往"单位产品"上分摊 —— 顺序反了会返工。
间接排放用的是电力排放因子,国内有官方发布的年度全国及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—— 最新一版是生态环境部、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发布 2023 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》(2025 年 12 月 31 日)。
⚠️ 三个坑:
排放 = 活动数据 × 因子。因子可以引标准,活动数据只能靠自己计量。
所以真正要准备的是分项计量 + 台账: 电、燃料、物料分别计量到设施与产线,并按月留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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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误解 | 实际情况 |
|---|---|
| "我们不直接出口欧盟,所以跟我们无关" | 你的客户如果是欧盟进口商,他会来向你要数据。间接出口(通过贸易商)也一样会被追问 |
| "交了报告就完事了" | 过渡期是报告,正式期是清缴:2026 年 1 月 1 日起进入正式期,2026 年的排放对应凭证要在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首次清缴(依据 (EU) 2023/956 及欧盟委员会公布的执行安排) |
| "找个机构出一份报告就行" | 核查看的是证据链。没有计量与台账支撑的报告,核查阶段就要重做,而重做的成本远高于一开始就做对 |
时间线另有两点值得记住:过渡期为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(报告义务按 实施条例 (EU) 2023/1773 执行);正式期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。 欧盟对具体执行细节仍在调整,涉及申报口径的最终以欧盟官方公告与客户的确认为准,本文不作为法律意见。
不是。凭证由欧盟进口商购买与清缴。中国生产商承担的是提供数据的义务与由此带来的成本。
先按 HS 编码逐条核对 (EU) 2023/956 附件一。不在清单里通常不直接覆盖,但要确认你的产品是否为被覆盖产品的前体材料。
CBAM 的核算对象是生产设施,不是"某一条出口产线"。同一个设施内的产品,如果出口欧盟,其嵌入排放要按设施的实际情况算。 这也意味着:把出口订单单独拎出来算一套数、与设施实际不符,是不可核查的。
可以先用来交报告,但默认值通常偏高且会收紧。长期要靠实测值,而实测值的前提是分项计量与台账。
可以作为基础,但不能直接套用:国内企业核算的报告边界、分摊方法与 CBAM 的单位产品口径不完全一致。 通常的做法是沿用活动数据,按 CBAM 的边界重新分摊到产品。
关系在活动数据上:分项计量、能耗台账、电力消耗归集,本来就是能源管理系统在做的事。 排放核算的上游是能源数据——先把计量做准,碳的部分才有依据。
如果要对 CBAM 覆盖范围内的产品做嵌入排放核算,或先把分项计量与台账补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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